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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校名称为“扬州大学”,简称“扬大”;英文校名为“Yangzhou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YZU”。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自主办学,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三条 学校设有瘦西湖、文汇路、江阳路北、淮海路、江阳路南、扬子津、荷花池等7个校区和其他教学科研实验场所。

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邮政编码225009。

学校门户网站为www.yzu.edu.cn。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崇尚科学、学术自由的氛围,追求尊师爱生、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风气。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管理学校事务。

第九条 学校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的检查评估,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突出地方性、综合性的办学特点,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内,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走特色发展道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重点学科,确定学科发展目标,构建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等。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招收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对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倡导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并积极组织师生员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高科学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构建国家级、部省级、校级科研平台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主动融入社会,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坚持产学研结合,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咨询服务等工作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道德素质,丰富师生文化生活。

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大学文化整体竞争力。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坚持教育国际化发展,广泛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编制事业发展规划,确立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实行中国共产党扬州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建制、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调整党政管理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有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知名教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规划,评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宜,评定学位授予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为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提供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享有崇高威望的知名人士和各级政府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节 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扬州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党委全委会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召集。

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校党委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领导参加,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不断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在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全校教学工作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建设项目,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学生培养方案,监督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学校教学奖项,审定学校教改课题和教材建设基金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授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包括校领导、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造诣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与调整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代表从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学校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教代会届中的全体代表大会由执委会主持。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秘书处根据执委会部署开展工作,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及处理落实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受理与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八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组织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校级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每1至2年召开1次,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五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学代会常设机构。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至少召集1次会议,代表全校学生监督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审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工作需要和广泛性,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节 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由相近或者相关学科组成的组织,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拟订并具体实施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经学校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四)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学院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师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是学院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下列重大事项共同负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协调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学院教代会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根据学校或者学校专门学术组织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可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咨询和决策机构,依据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节 群团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工会、校共青团、校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六十六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工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共青团章程,积极向团员青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广大团员青年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建立团员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共青团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共青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十一条 教师应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创新,且获得教师资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履行和贡献,领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学习,关心学生发展,保护学生权益,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承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按照“注重业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建立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在学历、学位教育中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风建设,营造优良学风,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和体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以及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建立并完善资助育人体系。

第八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各种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六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八十八条 凡曾在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水利工程专科学校、江苏商业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和原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以各种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任职任教者,均属扬州大学校友。

第八十九条 扬州大学校友会是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在江苏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英文名称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Yangzhou University”。

第九十条 扬州大学校友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扬州大学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扬州大学与海内外校友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九十一条 扬州大学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扬州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经营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设立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鼓励校内各单位、个人通过合法途径,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发展资金,增强办学实力。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可能,以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配置经济资源,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学校依法管理各项收支,完善内部控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各类经济活动实施财务控制、财务监督、审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损失。

第九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价值的无形资产予以保护,并合理利用。

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九十七条 学校加强文献档案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化校园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现代化。

第九十八条 学校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保护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一百条 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由理念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理念识别系统由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歌等构成。

学校校训为“坚苦自立”。

学校校风为“求是、求实、求新、求精”。

学校教风为“厚德抱朴、弘道树人”。

学校学风为“学之以恒、行之以德”。

学校校歌歌词为“扬州大学,通州溯源,六校聚合,屹立苏中。坚苦自立,实学研攻,往绩可述,来绩无穷。愿我人,继前人之志,尽我人之力,益大益充。传校誉于后世,建大业于寰中”。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行为识别系统由教师、管理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学生行为规范构成。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包括校标、校名标准字体、基本色等。

学校校标外观整体为一棵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内部由地球和一只展翅的仙鹤组成。仙鹤和大树树干蕴含着扬州大学英文缩写“YZU”。

校名标准字体为江泽民手写体。

基本色为自然绿,辅助色为中国红。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校徽为红底金边白字,本科生校徽为白底金边红字,研究生校徽为黄底金边红字,继续教育学生校徽为蓝底金边红字。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9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及各内设机构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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