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及机关部门、单位和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各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主管全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格式
第七条 我校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各文种适用范围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九条 我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结合工作实际,版式的主要要求有:
(一)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1.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其尺寸为210mm×297mm。
2.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3.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4.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1.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2.版头
(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用3号黑体字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分别标注“特急”“加急”,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方正小标宋简体字,颜色为红色。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单位名称,应当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单位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单位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一般用3号仿宋字体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发文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确定。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对以校党委、纪委、各二级党组织名义制发的文件,红色分隔线中间应断开,并在断开处点缀红色五角星。
3.主体
(1)标题。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公文应当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署会议通过或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单位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用3号仿宋字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如属请示件或工作需要,应当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7)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4.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如有抄送单位,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5.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即“—×—”);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四)特定格式
1.信函
发文单位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2.纪要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六)请示事项涉及校内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各单位行文。其他单位未经校党委、行政授权,不得以本单位文件形式向同级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同级党政部门、党政部门与其他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
第四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稿、会稿、审核、会签、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单位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要认真审稿,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必要时,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稿。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专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四)涉及不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学校党委、行政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会签。
第二十一条 发文字号根据行文重要程度以及各单位的职权范围确定。学校重大事项,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以“扬大委”或“扬大”发文字号行文。凡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所在单位自行拟文,使用学校规定的发文字号行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联合行文时,行政单位起草的文稿,先由校长办公室审核,然后转党委办公室办理发文;党委单位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室审核,转校长办公室会稿,再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发文。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由专门人员负责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收文后,应对公文进行合理分类,并作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流转、办理情况作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呈报学校的请示或报告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送校领导阅批。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对公文初审后,进行分送。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在办理公文传阅时,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加强学校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经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发文单位代字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代字。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扬州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关于校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学院简称以及发文代字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