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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校党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公务接待的最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党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体现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归口管理、分级接待的原则。学校接待归口党办、校办管理。其它接待由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归口负责和管理。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四)严格纪律、规范程序的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健全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

(一)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来人来校考察、交流,地方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来人来校洽谈等,由学校负责,党办、校办安排,相关单位配合。

(二)凡对口到校内各单位(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检查、访问、洽谈工作,或由各单位主办的各类会议及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由各对口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三)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安排。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迎送。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用车。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住宿。来宾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校级领导可安排大床房,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

(四)用餐。公务接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不得提供香烟。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和费用支出清单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账审核,相关报销单位和报销人需提供接待前审批手续、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应载明接待人员、陪同人员、接待标准等内容(相关书面单据在财务处网站下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用餐,加班用餐不纳入公务接待管理范围,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总结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等。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统筹协调,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分工监管。公务接待应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各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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