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以学校及其授权单位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等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一)重大合同: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合同周期5年以上的;对学校具有重大影响的合作办学、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重大涉外合作、重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融资、联合经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疑难,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校长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科研合同的分类与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施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本管理办法中一般合同不包括: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合同;网上竞价采购合同;10万元以下的收入性经济类合同;学校与校内教职工、学生订立的各类校内管理协议等。此类合同,学校授权承办单位自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内部设置合同审核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合同负责人审批,加盖部门(单位)行政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扬州大学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各科研机构。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工作小组组长。
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二)审议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审议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三)审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范本;
(四)裁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其他合同管理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合同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小组审议;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范本,报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小组审定;
(三)根据需要组织或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审核学校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非范本合同文本,提出合法性审查及其风险防范建议;
(五)指导、协调学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代表学校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六)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合同印章;
(八)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授权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各自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查、归档、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归口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校长办公室审查;
(二)负责归口合同范本的草拟,报校长办公室审核;
(三)负责归口合同草案的业务审核;
(四)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五)负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纠纷;
(六)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单位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相应合同的具体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合同的文本起草、报批、签订、履行、备案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行承办人责任制,指定本单位合同承办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负责对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
(二)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负责落实支出性经济类合同所需资金;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草案起草,办理合同及相关资料的送审,执行学校合同管理的审查、审批流程;
(五)根据合同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六)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移交档案馆;
(七)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验收;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或申请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除即时结清方式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改。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范本,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学校法律顾问必须参加。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一)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进行业务审核后依程序分别提交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提交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校长办公室对未使用范本的合同进行审核,根据学校章程、党政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将重大合同提交学校审议。
(二)一般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未使用范本的合同,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还需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及万元以上维修工程合同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审计处审计审签。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通过审核、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书面明确结论。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学校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承办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其他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三条 重大合同授权,按一事一授权办理。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可按一年一授权办理。其他具体授权,由校长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学校印章。授权代理事项和权限必须具体明确,不得笼统使用“全权代理”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刻制“扬州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扬州大学合同专用章”,如需签约双方对等,也可使用学校公章。合同盖章时承办单位应出示《扬州大学合同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已经签署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可报告归口管理单位、校长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承办单位应及时将违约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汇报,必要时向校长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定期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发现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等情形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校长办公室通报。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因项目内容变更,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做出;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或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行报批。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合同纠纷经承办单位协商无法解决的,由校长办公室成立法律纠纷处理小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
处理合同纠纷时,非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为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以及避免或挽回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合同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校长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年度检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组织学校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对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应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内容或开展合同管理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学校报告。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存档
第四十四条 承办单位负责合同保管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合同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动态的合同台账,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台账报归口管理单位。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违约、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详细记录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末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建立学校合同总目录,将目录及合同审批表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规范合同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职责权限及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报校长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及负责人依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问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