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大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的使用,鼓励学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出版更多高质量的教材和学术专著,加快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主要资助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优秀教材、学术专著等出版。
第三条 学校成立扬州大学出版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出版基金申请受理、资助评审、经费管理和使用等重要事项。校长办公室为出版基金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出版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
(二)一般科普读物;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出版基金主要由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每年投入一定数额。学校鼓励社会和个人提供资助。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出版基金分为本科生教材出版基金、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和学术专著出版基金三个类别。
本科生教材出版基金主要资助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主编、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教材,优先资助与教学改革相配套的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主要资助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主编、列入《扬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所对应的教材,优先资助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教材。
学术专著主要资助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反映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创新性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为主要内容的优秀学术专著、年龄在39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专著。
第七条 资助标准:学术专著类一等资助3万元/部,二等资助2万元/部;教材类一等资助1.5万元/部,二等资助1万元/部。
第八条 凡获资助的教材或学术专著,必须在封面、内封、前言或后记中注明“本教材(或本书)由扬州大学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已出版但未在封面、内封、前言或后记中注明上述字样的教材或学术专著,不得申报出版基金。教材或学术专著出版后,作者须将样书分别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图书馆和档案馆。
第九条 出版基金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含:与获得资助教材或学术专著出版相关的出版费、打印费、差旅费、审稿费等。自资助之日起2年内未正式出版的,学校将取消资助,并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十条 本科生教材、研究生教材、自然科学类学术专著、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的资助经费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审批。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校各类聘任在岗或退休后关系仍在学校的教职工。
(二)申请人应是教材或学术专著的第一作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教材或学术专著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
(三)申请资助的教材必须经过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
(四)申请人必须持有与出版社签订的正式合同。
(五)对由出版基金资助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教材或学术专著的作者,下次申请时优先予以考虑。
(六)每人每次限申报1部教材或学术专著。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申请表》和《扬州大学出版基金专家评议表》(一式3份),与出版物或书稿一并递交所在学院(部门);经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申请类别统一送交相关受理部门。
第十三条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本科生教材、研究生教材、自然科学类学术专著、人文社科类学术专著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受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学术专著出版的规划,加强与高水平出版社合作,策划推进相关丛书或文库的建设。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出版物或书稿后,应组织2~3名同行专家对出版物或书稿进行初审,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就是否给予资助提出建议。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会议对书稿、初审专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组长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扬大〔2011〕26号)同时废止。